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朱**”留言:如何理解《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哪些可以外包?哪些不能外包?
市住建委回復:《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的規定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條【物業服務合同的轉委托】規定,“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文件精神的體現。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一般包括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等內容。物業服務企業為提高服務品質,可以將其中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等內容外包給專業外包公司,並與其簽訂外包合同。物業服務企業至少要負責項目的綜合管理,並對外包的服務內容向業主負責。 (津雲新聞記者 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