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根據《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用於棚戶區改造安置有關事項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14】295號)規定,被征收人取得公租房(安置類)房地產權證後可以轉讓,首次轉讓給自然人時免除土地收益綜合價款。
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楊*”留言:我是河東區鍋爐房宿捨拆遷戶,安置房在津南區鴻春園小區。有同期辦理的鄰居,辦理了房產證,性質是公租房安置類。請問這樣的房子是否可以買賣,需要交租金嗎?
市住建委回復:可以買賣,無需交租金。根據《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用於棚戶區改造安置有關事項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14】295號)規定,被征收人取得公租房(安置類)房地產權證後可以轉讓,首次轉讓給自然人時免除土地收益綜合價款。(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