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
作出終審判決前
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
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
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
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
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序
對於特殊、緊急案件
實行先予執行
可以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
近日,天津南開法院
在一起物權保護糾紛案件中
裁定先予執行
順利完成執行工作
2009年,申請人侯某購買案涉房屋;2022年,侯某將該房屋重新裝修並用於餐飲經營,向物業申請連接小區公共消防管道系統時,物業公司卻以種種理由推辭,造成侯某至今無法正常辦理消防許可,無法正常營業,給侯某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且損失呈持續擴大趨勢。
多次溝通無果後,侯某向法院起訴,並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物業公司履行消防供水義務,確保案涉房屋消防系統正常供水,並協助申請人侯某將案涉房屋內消防中控室電源主機接入小區消防控制室。
公共消防設施
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礎設施
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區
物業公司作為消防設施的維護單位
有義務確保
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保障小區的整體消防安全
案件審理中,侯某向法院說明消防供水系統已進行打壓試水,不影響系統的正常使用、不會發生漏水等隱患對其他商戶造成損害,且消防主機的接入已具備相應的條件。
在侯某提供20萬擔保的情況下,南開法院綜合考慮法律依據、事實情況、損害後果等多項因素,作出裁定,對其申請進行先予執行。
承辦法官與法警隊
多次現場勘察先予執行的場所
召開行動部署會
制定詳細的執行方案
行動當天
法官與法警隊前往現場
對出入口、變電室、消防控制室等
重點區域進行警戒封控
監督施工人員開展施工
一個下午便全部執行完畢
此次執行高效地解決了
申請執行人侯某的燃眉之急
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先予執行的適用情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