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崔**”留言:1.目前關於產假工資標准的具體包含哪些?如何計算?是否包含績效獎金?有哪些文件支持? 2.【用人單位已經參加職工生育保險且符合生育津貼申領及享受條件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該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並發放生育津貼】文件中所說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應發工資的平均數嗎?3.如果休產假時間是158天,生育津貼是128天,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如何比較差額?
市人力社保局回復:1.根據《市人社局關於印發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乾問題實施細則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23〕7號)第十一條,女職工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產假的,用人單位應與女職工協商確定產假期間的待遇標准,該標准不得低於女職工休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女職工產假前在現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月份計算。同時,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產假期間的工資標准包含績效獎金。
2.據了解,此標准為生育保險的參保繳費基數,根據該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為應發工資的概念。
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因此,女職工生育產假的基礎天數為98天,而非128天或158天。
根據《市人社局關於印發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乾問題實施細則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23〕7號)第十一條,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享受相應天數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待遇標准除以30.4天乘以產假天數,高於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將差額部分發放給女職工本人。因此,如女職工順產一孩,則產假天數為98天,產假期間的待遇差額,通過計算產假期間(98天)的生育津貼總額和同期(98天)的產假工資總額相減得出。也就是說,計算生育津貼和產假期間的待遇,均要用各自的日標准乘以同一個產假天數,也就在同一口徑下計算總額後再得出差額。由於女職工生育情況不同,產假具體天數要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計算。(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