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班下課途中摔傷責任誰擔? 法官提示:8歲以上孩子應具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

掃碼閱讀手機版

來源: 今晚報 作者:李倩 編輯:宋雅祺 2023-08-23 09:09:02

天津北方網訊:暑假期間,很多家長無法照料孩子,往往選擇將孩子送到機構托管。那麼,如果學生在下課途中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西青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

12歲的小浩(化名)在家附近的培訓機構上課,小浩的父母與培訓機構約定,托管結束時間為21時。某日20時許,值班老師與小浩母親微信語音通話溝通接孩子的事宜,大約10分鍾後,小浩未等到母親,便擅自離開培訓機構回家,途中經過某商用房樓梯處時衝扶手上滑下摔傷。醫院診斷其為右肱骨骨髁上骨折(開放性),經鑒定,小浩的右肘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為十級傷殘。小浩父母認為,培訓機構未等到家長到場,擅自讓小浩提前回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而向西青法院起訴,要求培訓機構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樓梯間照明正常、護欄高度正常,小浩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下樓梯時應當具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因此,小浩安全防范的疏忽是造成其損傷的主要原因,小浩作為原告應當自行承擔70%的責任。但是,在小浩離開培訓機構時,沒有證據證明值班教師對小浩的離開表示關注,值班教師也並未確認小浩的家長是否到場,因此,培訓機構在安全管理及制度設定中存在一定的疏漏,承擔30%的責任。

法官介紹,民法典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於危險的認識和預防也發展得較為成熟。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身就損害存在過錯,則應該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根據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傷,教育機構應承擔過錯責任。因此,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傷時,並不意味著教育機構需要對孩子的一切損害承擔責任,應由受害方舉證證明教育機構在教育、管理上存在過錯。

法官提醒,近年來,未成年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中受傷的案例屢見不鮮,教育機構應當引起重視,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為學生排除安全隱患。家長也要將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放在心上,引導孩子提高安全意識,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

下載津雲客戶端關注更多精彩

推薦新聞

關於北方網 | 廣告服務 | 誠聘英纔 | 聯系我們 | 網站律師 | 設為首頁 | 關於小狼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22-23602087 | 舉報郵箱:jubao@staff.enorth.cn | 舉報平臺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津B2-20000001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205099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12120170001津公網安備 120100020000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