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躲避執行
自以為是“完美的操作”
最終只會難逃法律制裁
日前
寶坻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羅某某
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某
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PART 1
基本案情
寶坻區某建築設備租賃站與羅某某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寶坻法院經審理後,於2019年6月6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羅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寶坻區某建築設備租賃站848350元,逾期支付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計18837元。
PART 2
強制執行保權益 查控財產後終本
判決生效後
羅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書
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
寶坻區某建築設備租賃站
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
寶坻法院依法向羅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報告財產令等相關執行文書,但其未主動申報財產,亦未主動履行義務。
同時,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羅某某名下財產進行查控,寶坻法院依法劃撥了被執行人羅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存款101234元。該款項已全部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後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
未發現本案被執行人羅某某可供執行的財產
2019年11月16日
寶坻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PART 3
隱瞞不動產 判處六個月
2022年3月,申請執行人委托律師向寶坻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調查羅某某的財產情況,發現羅某某在執行期間隱瞞其與妻子趙某共同共有的坐落於四川省某地不動產,並於2022年3月3日將該房產轉移登記到趙某個人名下,並辦理了抵押貸款,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寶坻法院遂以羅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寶坻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羅某某將案涉款項清償完畢,法院綜合各量刑情節,依法判處羅某某刑罰。
本案中,被執行人羅某某不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還隱瞞個人財產,並利用家庭成員轉移財產,以達到規避法院執行的目的,屬於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情形,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被執行人羅某某已履行判決書確定的全部義務,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彰顯了引導和鼓勵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司法價值導向,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PART 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