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涉家事合同糾紛案件,一攬子解決各方當事人沈積多年的矛盾,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肯定。
案件中,張甲系張乙的父親,張乙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張甲主張其系案涉房屋的實際出資人,2004年,因其不符合貸款條件,借用張乙名義購買房屋,房屋雖然登記在張乙名下,但張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權。張乙與王某於2007年辦理結婚登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乙將案涉房屋50%的產權份額變更到王某名下,後2018年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約定房屋全部歸王某所有。張甲知道張乙將案涉房屋全部產權承諾歸前兒媳王某所有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王某及張乙將案涉房屋過戶至張甲名下。一審法院認為,張甲借名買房證據不足,駁回了張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中院,二審合議庭經過審理了解到,除本案王某還在其他法院起訴張乙離婚後財產糾紛。購房後,張甲夫婦一直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張乙與王某結婚及生子也在該房屋居住至雙方離婚。從購房款看,張甲通過首付和償還貸款方式支付了絕大部分購房款,張乙及王某婚後共同支付了剩餘房款。
承辦法官發現,一方面,張甲已經80多歲,該案借名買房合意的證據認定存在困難,張甲有可能陷入老無可依的困境;另一方面,張乙和王某離婚後關系惡劣,張甲又因案涉房屋將張乙趕出家門,父子反目;此外,王某和張乙離婚後因無錢買房只能住在郊區,孩子每天上學路途遙遠,各方矛盾交織。
為真正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承辦法官將心比心地給雙方當事人分析利弊,進行調解,並數次前往天津市不動產中心進行調查,了解案涉房屋過戶相關手續、過戶費、稅費等問題,為盡快辦理案涉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創造條件。最終,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張乙給付王某房屋補償款140萬元,王某將案涉房屋全部產權過戶至張乙名下,現已經全部履行完畢,王某也撤回了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的起訴。(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