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教師招聘考察按照《天津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要求進行,考察內容包括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趙*”留言:每年教師招錄後,政審是否按照要求嚴格審查父母,如父母一方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應該按照要求不被錄用?請解惑!
靜海區政府回復:教師招聘考察按照《天津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要求進行,考察內容包括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不被錄用的情形為:1.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2.受過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且在處分期內的;3.正在接受立案審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在禁考期限內的;5.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被依法限制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6.全日制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也不能憑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7.現役軍人;8.聘用後即構成回避關系的;9.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員。目前沒有查找到父母一方如受過刑事處罰影響其錄用為教師的政策。(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