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院發布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保險單方『免賠免責』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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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今晚報 作者:李倩 編輯:宋雅祺 2023-06-26 09:02:05

  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和典型案例。據了解,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初,受理案件1270件,審結1259件。法官提醒,保險人應規范保險辦理流程,改進不合理保險條款,條款的設計盡量使用通俗語言,同時進一步加強保險誠信機制建設,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樹立審慎投保觀念,強化風險防范意識,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及時收集保存證據。

  未認定司機逃逸不符免賠

  吳某駕車在路上行駛時,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碾軋臥倒行人,造成行人劉某受傷,事故發生後吳某駕車駛離現場。交通事故認定為吳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後,吳某向劉某進行了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後,雖然存在吳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駛離事故現場的情形,但可以確認吳某駛離現場時並未察覺事故的發生,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認定吳某為交通肇事逃逸,不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駕車駛離現場免賠的情況。因此,吳某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不符合保險條款規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應對吳某的損失進行全面理賠。

  法官提醒

  保險合同對未依法采取措施離開保險事故現場的被保險人免責的約定,針對的是駕駛人主觀上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離開事故現場的情形,不能片面認為只要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保險人就可拒絕賠付。現實生活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是為了避免和降低被保險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風險,如果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對駕駛人施加較重的注意義務和責任,不利於保障駕駛人以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以及保障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不得以司機實習期為由免責

  吳某駕駛何某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約定實習期內駕駛車輛免於賠償,吳某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恰好處於增駕實習期內。何某為車輛支付了維修費及施救費,並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在何某投保時對其就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提示說明,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另外,駕駛員申領A2駕駛證的目的即為了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半掛車。本案事故發生在駕駛員吳某增駕A2准駕車型後的實習期內,吳某已經取得了駕駛牽引車牽引掛車、半掛車的資格,實習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使駕駛員熟悉准駕車型車輛的性能、運行等行駛情況。吳某的行為並未顯著增加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或者加重保險人的保險義務。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吳某違法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屬於免責事由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故判決保險公司向何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實習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駕駛人熟悉准駕車型車輛的性能、運行等行駛情況,如在實習期內不能駕駛准駕車型車輛,則失去了實習期的設立目的和意義。駕駛人在增駕實習期間內駕駛被保險車輛的行為,並未顯著增加投保車輛的危險程度或者加重保險人的保險義務,保險人以此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舉證證明其已就免責事項進行了充分的提示說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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