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各類傳統犯罪加速向互聯網蔓延,電信網絡詐騙、跨境網絡賭博、網絡洗錢等網絡犯罪持續高發,且犯罪手段逐漸呈現出專業化、分工化、流程化的特點,在犯罪活動的物料供應、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環節滋生出許多體系龐大、組織嚴密的“黑灰”產業,為網絡違法犯罪“輸血喂料”,由此衍生出大量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幫信”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日前,南開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幫信”案件審理情況。自2020年至今,該院共審結幫信案件114件,關聯電信詐騙犯罪金額約1.16億餘元,判處罪犯159人。法官通過以案釋法,警示犯罪分子迷途知返,引導社會公眾提昇法律意識與防范意識,教育群眾自覺抵制誘惑,既不要當“受騙人”,更不要成為“施騙人”。
據法官介紹,“幫信”案件呈現出“90後”“00後”系高發人群的特點,且“三低”現象突出,即低年齡、低學歷、低收入人員佔比較高。這些人員或因年齡較小缺乏社會經驗,或因法律知識欠缺而心存僥幸,本人又無穩定經濟來源,容易被不法分子教唆、利用,最終淪為電信網絡犯罪的“幫凶”。
在校學生誤入歧途
饒某某系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某高中在校學生,案發時18周歲。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饒某某將其名下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的銀行卡共6張,分兩次出售給謝某某,共計獲利1700元;後又重新補辦上述建設銀行、廣發銀行、工商銀行的銀行卡,再次出售給綽號為“46”的身份不明人員,獲利300元。經查,其出售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被使用於詐騙案中,涉及支付結算金額共計23820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饒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且其出售的銀行卡賬戶被用於電信詐騙,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於饒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作案時系在校學生,對饒某某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本案系一起在校學生販賣銀行卡涉幫信犯罪被判處緩刑的典型案例。網絡信息魚龍混雜,在校學生與社會接觸較少,防范意識淡薄,往往容易被打著“兼職”“實習”等名號的招聘信息所吸引,或者受社會上所謂“熟人”“朋友”等非法人員的誘導,誤入犯罪歧途,成為網絡犯罪鏈條中的一環。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在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以教育、挽救為主要目的,綜合考慮在校學生社會經驗較少及可改造性較強等因素,本著懲罰與教育並重的精神,對情節較輕的在校學生依法適用緩刑,為在校學生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在接受懲處的同時,能夠盡早回歸社會。
明知故犯多層實施
隨著對“幫信”犯罪打擊力度不斷提昇,大量出租、出售銀行卡的人員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但仍有不少犯罪分子為逃避偵查,層層招募人員掩蓋自己的身份,為電信詐騙人員轉移資金提供幫助。2021年5月,陳某某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接受對方僱傭,通過在微信、蝙蝠等軟件中發布廣告等方式,招募“下線”中介人員徐某某。陳某某負責與“上線”信息網絡犯罪人員聯系,徐某某負責招募、聯系“跑分”人員攜帶本人銀行卡、手機等前往指定地點協助信息網絡犯罪人員進行資金轉移。2021年6月至7月間,徐某某通過微信招募“跑分”人員郜某某,並按照陳某某的指示,安排郜某某攜帶本人名下多張銀行卡、手機等前往河南省鄭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等多地“跑分”,陳某某、徐某某、郜某某均按照不同比例獲利。經查,上述涉案銀行賬戶中資金流水達1200餘萬元,其中120餘萬元經查系詐騙資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徐某某、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積極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積極協助信息網絡犯罪人員轉移資產,致使被害人受騙巨額錢款無法追回,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情節較重。綜上,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該案是一起通過層層招募“跑分”人員,有組織、多層級地實施“幫信”犯罪的典型案例。對於已經形成一定層級的犯罪團伙,必須抓早抓小、從嚴打擊。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分別對三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個月,體現出對不同層級“幫信”犯罪人員的精准打擊。
法官提醒
廣大群眾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和手機卡,不輕信他人、不貪圖小利,拒絕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同時,不要輕信低付出高回報的臨時工作,對於宣稱能“掙快錢”的兼職工作,如幫助聯系他人辦卡售卡、用個人賬戶幫助他人轉移資金獲取提成的,要加倍小心,避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陷阱。(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