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中
我們常見的執行標的物
大多是房屋或是車輛
無論是扣押還是拍賣
相對而言比較容易
但當執行標的物是生豬時
執行工作又該如何開展呢?
案件詳情
張某與王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津南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王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4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王某仍未履行義務。原告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
承辦法官劉永振經網絡查控
凍結了被執行人王某的
銀行存款及商業保險
但遠不足以清償債務
法官隨即前往判決所載明的
王某住所地房產開展調查
屬地居委會反饋王某
目前並不在該地居住
且房產也並不為其所有
被執行人王某暫時“失聯”
在與申請執行人溝通案情時
承辦法官得知被執行人
目前在津南區從事生豬養殖
針對這一線索,法官經向津南區農委、區八裡臺鎮農業農村事務中心、獸醫站、雙閘村村民委員會逐步調查,最終鎖定王某在雙閘村某畜牧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租賃圈捨養殖生豬。
(執法記錄儀拍攝)
確定被執行人行蹤後,承辦法官立即帶隊前往該畜牧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查找被執行人,最終在一排豬捨的門前發現了正在喂豬的被執行人。
調查中
被執行人拒不認可
其為豬捨的老板
提出實際老板為其女兒
其本人僅在此地給女兒打工
承辦法官向其現場出示了
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以及豬捨的房屋租賃合同
及供水供電協議
(執法記錄儀拍攝)
鐵證面前
被執行人最終配合
對飼養生豬進行了清點
承辦法官現場作出裁定
對被執行人飼養的生豬
進行了查封、扣押
並指定被執行人為保管人
但傳統的評估、拍賣並不適用於處置該類資產,時間成本成為處置該類資產“不能承受之重”。
(執法記錄儀拍攝)
面對這一情況,承辦法官積極協調雙方當事人,研究快速處置變現方法,讓申請執行人“多受償”,讓被執行人“少損失”。
最終促成雙方協商一致,自行尋找買主,共同研究定價,現場出售查封、扣押的生豬,僅用時半天即將生豬全部出售,所得8.8萬餘元全部償還申請執行人。實現了財產變現價值和效率的最大化,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債務清償上的共贏。
面對每一件執行案件
天津法院從維護申請執行人
合法最大利益的角度
行動迅速、靈活處置
打通司法公正“最後一公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