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薪酬支付 細聽法官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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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今晚報 作者:李倩 編輯:宋雅祺 2023-06-13 10:54:02

  天津北方網訊:銷售員賣房後得不到傭金,經紀公司說要等開發商錢到位後纔能支付,是否合理?簽合同時約定好每周單休,離職後又主張休息日加班費,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和平區人民法院發布多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關於薪酬支付的案件頗受關注。法官以案釋法,一方面提示勞動者要理性維權;另一方面也警示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制度,誠信經營,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經營風險不得轉嫁勞動者

  在一起案例中,某地產經紀公司代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的商品房銷售業務,宋某作為經紀公司員工,在銷售處任銷售員,除工資外,傭金與房屋銷售掛鉤,為售房款的千分之三。完成銷售任務後,因開發商無力支付經紀公司售房提成,經紀公司亦未支付宋某傭金,宋某起訴主張該費用。經紀公司主張,雙方有約定,待公司回款後再支付該費用,現尚未回款,不符合支付傭金條件。

  法院認為,經紀公司已經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對開發商的債權,且處於執行階段,經紀公司的權利已經在法律上予以固定和確認。宋某作為經紀公司銷售人員,與開發商不具有合同關系,無法作為債權人向開發商主張權利,也無法作為權利人對被告的上述執行案件進展及回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即使可以監督,成本也過高。而且,能否取得一手商品房的代理費屬於經紀公司的經營風險。被告作為經營主體,在選擇開發商時應當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如因選擇不當產生經營風險,應當自行承擔,而不應通過制度規定將風險轉嫁給普通勞動者,故經紀公司應通過執行程序積極實現自己權利。設定傭金支付前提的不合理條件,排除了勞動者的主要權利,該抗辯不能采信。最終,法院生效判決支持了支付傭金的請求。

  法官提示

  該案例是明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問題。取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享有的基本和核心權利,保障勞動者的該權利,就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存權,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基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該規定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對勞動報酬的支付設定額外不當的條件,從而轉嫁經營風險或長期佔用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資金。

  通過該案例,我們亦明確法律規定的標准,對於勞動報酬的支付,不應設定額外的不當的條件。判決已經確認開發商應支付經紀公司債權,是否執行到位屬於經紀公司的經營風險,不應再以未執行到位為由拒付工資。

  勞資應提前約定加班費

  在一起關於加班費的案例中,閻某入職某公司任前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3000元+績效考核,每周單休。一段時間後,閻某因個人原因離職,起訴主張每周單休,超時工作的一天為休息日加班。公司抗辯,工資中包括500元單休補貼,不同意再行支付加班費。

  法院認為,入職時雙方約定為單休,並對工資標准進行了約定,用人單位抗辯,工資中已經包括了加班費,勞動者在入職時對於工資標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均有合理預期,如經折算實際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則勞動者再主張休息日加班費,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生效判決駁回閻某的相關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該案例在於提示勞動者應注意訴求合理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正常的工作時間、工資標准,但未約定應發工資中是否包含加班費的,如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應發工資中已經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中包含加班費。現在入職時雙方對於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標准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也證明工資中包括加班費用,經折算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標准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法院不會再支持超時部分的加班費。所以,支付的工資中是否有加班費,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約定清楚,以避免理解不一產生糾紛。(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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