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按照我市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
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孫**”留言:我公司的育兒假是按照季度進行休假,每季度2.5天,過期未休視為作廢。我在2020年9月生下老大,2023年1月生下老二,目前正在老二的產假中,產假休到6月20號,按照公司制度,6月底第二季度的育兒假就會作廢,所以我申請從6月21號開始,將兩個孩子共計5天,第二季度的育兒假休掉,卻被告知產假期間的育兒假需要折算抵扣掉,我休產假的第二季度是沒有育兒假的。請問這樣是否符合政策法規?可以進行折算嗎?
市衛生健康委回復:按照我市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您第二個子女1周歲前,您可享受育兒假十日。(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