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通報物業類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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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今晚報 作者:李倩 編輯:宋雅祺 2023-05-23 15:54:20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近年來物業類案件的審理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法官以案說理釋法,引導物業服務各方主體加強溝通交流、平等協商、友好對話、理性維權、誠信履約,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在一起案例中,某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王某。王某認為鄰居將其主臥陽臺外通風道封堵、私搭亂蓋,加之原建築玻璃幕牆造成其家中形成熱島效應,主張物業公司對此未履行管理職責,拒絕交納物業費。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單位,為案涉小區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王某作為小區業主,接受了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交納物業費。王某主張其房屋被封堵、物業公司存在管理不當,不應給付物業費,無充分依據,且該問題屬於相鄰權糾紛,可另行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法官提醒,業主應當正確選擇維權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相鄰權糾紛,可以通過與相鄰業主協商、向行政機關舉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業主以相鄰關系糾紛為由拒交物業費,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在另一起案例中,某小區業主大會作出與物業公司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議,並向其通知了合理退出期限。但物業公司未按期退出,繼續在該小區從事物業活動。因部分業主未向其交納此後產生的物業費,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小區業主大會作出解除合同決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原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等。物業公司不得再強行提供物業服務,更不得以實際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費。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的訴請,不能成立。

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原物業服務人違反該規定,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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