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根據《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標准高於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准的,用人單位應將差額部分發放給女職工本人。
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金**”留言:女員工生育復工後,公司不給補發工資高於生育津貼的部分,這個符合規定嗎?
市醫保局回復:根據《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三章 待遇支付 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參保人員的生育津貼實行分類申領和發放。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單位申領並代為發放;企業由單位申領並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發放給參保女職工本人;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申領並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發放給本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標准高於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准的,用人單位應將差額部分發放給女職工本人。(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