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一伙盜賊偷完東西感到心虛,又將其送還,是否構成違法?近日,寶坻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被告人王某、張某為圖財,經預謀,駕駛電動三輪車到寶坻區郝各莊鎮西田五莊村南大白窪渠內盜竊衝鋒舟。後因衝鋒舟太大無法拖動,二人又叫來被告人李某、楊某,四人一起再次實施盜竊,竊得衝鋒舟及衝鋒舟內釣竿等物品後,將衝鋒舟暫藏於被告人王某的彩鋼房內。次日,因怕事情敗露,四人又將衝鋒舟放回到大白窪渠北側附近。經寶坻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衝鋒舟價值人民幣3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楊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法作出相應裁判。
法官說法:在盜竊他人財物的過程中,主動放棄盜竊行為,屬於犯罪中止,而成功盜竊他人財物,事後還回去,屬於盜竊罪既遂。因為,此時財物已經處於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盜竊的行為已經完成,後來還回去,只是認定悔過的一個表現,可以作為一個量刑的情節,退贓行為並不影響盜竊罪的認定。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以為“完璧歸趙”就沒事了,但他們不知道,在實施盜竊的那一刻,自己的行為就已觸犯法律。(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