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短視頻、直播帶貨等網紅經濟發展迅速,不少公司為盈利紛紛投資簽約主播,但有時卻面臨被網絡主播“放鴿子”的情況。近日,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網絡主播因違約“消極直播”“停播”而被公司索賠的案件。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公司與被告網絡主播於2022年7月簽訂合同,約定公司利用自身資源對網絡主播的傳媒事業提供全方位經紀代理服務和培訓服務。主播同意公司獨家代理自己的傳媒事業,因此而產生的收入,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然而合同生效後,網絡主播未能按時完成協議規定的直播時長和有效天數,並多次利用不實理由糊弄公司的運營和管理人員。公司多次與主播聯系未果後,將其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原、被告間簽訂的《主播合作協議》解除,被告返還原告15000元簽約費用。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主播藝人經紀合同》,約定乙方簽約成為甲方旗下主播藝人,通過甲方指定的平臺進行各種內容的視頻、音頻直播活動;合同簽訂後,乙方即成為甲方簽約主播,乙方在未經甲方批准下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臺進行類似直播活動或簽訂任何類似合同等。然而,被告在未解除雙方合同的情況下離開原告公司,同時刪除原創作品,並擅自在其他平臺進行直播活動。原告與其溝通未果,遂將其訴至法院。東麗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全面嚴格履行合同內容,被告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20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此外,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上述案件中,網絡主播違反約定的排他性合作條款,未經直播平臺同意在其他平臺從事類似業務,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此外,如果網絡主播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而請求予以減少,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網絡直播行業特點,以網絡主播從平臺中獲取的實際收益為參考基礎,結合平臺前期投入、平臺流量、主播個體商業價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法官提醒,近年來直播行業快速發展,隨之而來也產生了諸多問題和矛盾。為了避免糾紛,實現合作共贏,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合同時,應當仔細審查相關條款,謹慎待之,不要盲目簽約。合同簽訂後,雙方均應嚴守契約精神,信守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遵守直播相關法律法規,共同參與營造良好的直播環境,否則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