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津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原告劉某訴稱,自己在買菜時被被告謝某飼養的狗咬傷右腿。事情發生後,謝某將劉某送至鎮衛生院,並為其墊付了第一針狂犬疫苗費用。後雙方未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劉某將謝某訴至法院。被告認為,咬傷原告的是一條流浪狗,不同意賠償。根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可知,咬傷原告的狗原是一條流浪狗,由被告喂養了四五天時間,且被告用一根電線將此狗拴在柱子上。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雖然咬傷原告的狗原是流浪狗,但咬人事件發生時,此狗由被告定期投喂並固定在特定區域活動,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和管理關系,且沒有證據表明,原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法院判決,被告謝某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共計4376.6元。
法官提示
被告認為是流浪狗咬人,故而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既有對法律事實的錯誤認識,也存在對民法典精神的不理解。民法典將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規定為“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其目的就是將法律責任規制於能夠對動物進行直接控制的人,包括但不限於動物的本權人、佔有人、保管人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即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愛寵應守法,飼寵當有責。一方面,寵物的飼養者應當增強責任意識,不私自飼養法律法規禁止的烈性動物,養犬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登記,遛狗要拴繩,避免破壞公共衛生,精心養育,勿行遺棄,謹防走失;另一方面,愛心人士想要收養流浪寵物,務必要思慮周詳,要明白一旦飼養,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津雲新聞編輯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