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掛靠參保”“代繳社保”,是個別不法中介虛構勞動關系,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獲取參保資格或者協助其獲得領取待遇資格的行為。相關中介往往是非法組織或空殼公司,存在極大的倒閉或者跑路的風險,被社保經辦機構查處、相關費用被卷走、掛靠企業不肯續保等問題時有發生。廣大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識,以免卷入騙保案件,除正常的參保權益無法享受以外,還要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落得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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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潘某在擔任某國企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社保業務過程中,偽造相關資料,虛構餘某等4人為臨聘人員,並出資為其違規辦理參保手續。2011年至2020年期間,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餘某等4人的退休身份申領養老保險待遇,騙取社保基金數十萬元。2020年11月,潘某因擔心事發,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退還了騙取的社保基金。經人民法院審理,潘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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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某社保經辦機構接群眾舉報,某企業存在虛構勞動關系,以掛靠的形式為他人辦理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的違法行為。經查,2021年1月,某物流公司委托該企業代辦社保業務,該企業虛構勞動關系,將其他單位的職工,納入物流公司辦理參保手續,先後違規辦理了300餘名職工的參保手續,其中1人已辦理退休並領取養老待遇3000餘元。查明事實後,該社保經辦機構依法清退相關人員參保繳費記錄,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取消已辦理退休人員的退休資格,並追回全部違規領取的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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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某社保經辦機構接群眾舉報,近期從其他區縣成建制轉入該區的數家公司,存在虛構勞動關系為相關人員取得企業職工身份參保資格的違法行為。該區社保部門隨即啟動稽核程序,對有關問題進行立案核查。核查過程中,相關單位主動承認有關問題,當即申請清退掛靠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該社保經辦機構依法注銷有關單位的參保登記,並清退宋某某等50餘人的參保繳費記錄。
解 讀
以掛靠參保的形式參保繳費、辦理退休、領取待遇,是屬於騙取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除了要被清除繳費記錄、退回已領取的待遇外,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