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孫*”留言:諮詢網約車經營平臺監管政策。
市交通運輸委回復:一、《天津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中未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35條第二款“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件。”的違法程度、違法情節、裁量基准等作出規定。
二、根據《天津市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無客運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從事出租汽車業務(包含網約出租車)和無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證從事出租汽車業務(包含網約車)等違法行為,建議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進行處理。
三、針對當事人所提對於已經完成的訂單,是否還會追溯處罰,建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十條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2年內沒有進行處罰的,將不再追責。”(津雲新聞記者 張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