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一)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二)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三)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四)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三、失業保險金申領渠道有哪些?
失業人員可通過“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到居住地的區社保分中心、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鎮)黨群服務中心等經辦部門辦理申領手續,確認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和領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