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掛靠”繳費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重拳出擊遏制侵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為。近期,我們將以案例的形式,為大家進行解讀。
案 例 回 顧
丁某已參保繳費14年,2020年初失業,為了能在60歲時領到養老金,2021年初,他經人介紹找到了某公司,約定通過該公司繳納社保,全部費用由丁某自行承擔。同時,單位還對照社會保險補繳業務經辦要求,制作了相關憑證材料,為丁某補繳了2020年全年的社保費。不久後,社保經辦機構掌握了這家公司違規代繳的相關線索,立即開展了核查,最終對丁某的違規繳費作了清退處理。
2020年11月,接群眾舉報,某區退休人員賀某某存在騙取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該區社保經辦機構隨即聯合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展開調查。經查,該諮詢公司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通過偽造資料、虛構勞動關系,為賀某某等4人辦理企業職工身份參保手續,其中賀某某已辦理退休。該區人力社保部門隨即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撤銷賀某某退休資格,追回其違規領取的養老待遇,並清退全部掛靠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記錄。
2022年1月,某社保經辦機構在審核某人力資源公司職工退休申請檔案資料時發現,李某某涉嫌掛靠參保,試圖以企業職工身份辦理退休,該社保經辦機構隨即組織對有關單位進行稽核檢查。經查,李某某等3人與用人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人力資源公司偽造資料,虛構勞動關系違規為相關人員辦理了企業職工參保手續。核查過程中,相關人員無法提供其勞動關系真實存在的佐證資料。該社保經辦機構隨即對其退休申請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清退其違規參保繳費記錄。
解讀
與公司無勞動關系,不應繳納社會保險費。通過虛構勞動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等,均屬於《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明確的違法情形。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若涉及違規繳費的參保人員進而領取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的,一經查實,除了要清退違規繳費、退回已領取的待遇、影響個人信用外,還要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切不可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