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誠信 消費者好維權!典型案例發布 涉網購、知情權、知假買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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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李易聰 2022-03-15 09:35:36

內容提要:『2020年以來,我院及轄區法院共審結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糾紛案件939件。』3月11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消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

  天津北方網訊:“2020年以來,我院及轄區法院共審結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糾紛案件939件。”3月11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市消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

  據介紹,案件呈現網絡消費糾紛數量明顯增加、個人維權意識增強、涉及問題類型多樣等特點。其中,審結網絡消費糾紛案件220件,涵蓋生鮮食品、保健品、家用電器等多領域。據了解,去年5月,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市消協簽署了《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合作協議》,促進各類消費糾紛得到實質化解,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借鑒。

  案例一

    汽車首保發現召回信息 無質保和三包

    保證知情權 酌情賠償8萬元

  2015年,王某某通過中間人以263000元從某汽貿公司購得奧迪A4L汽車一輛。在4S店首保時發現,該車有召回信息,沒有質保和三包,遂起訴某汽貿公司在銷售涉訴車輛的過程中,未將該車系質損車、存在召回信息的情況告知消費者,構成消費欺詐,要求該汽貿公司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與某汽貿公司成立買賣合同關系。某汽貿公司在出售車輛時已將質損車的情況在買賣合同中告知買受人。從欺詐必要性、購車價格等方面看,該汽貿公司不存在隱瞞召回信息的故意,不構成消費欺詐。但經銷商未能及時披露車輛存在召回信息,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綜述,酌情確定該汽貿公司賠償王某某8萬元損失。

  ■ 法官點評:

  在汽車等大宗消費物品領域,消費者主張三倍賠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消費欺詐的規定。對於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認定,應綜合經營者虛假陳述或者故意隱瞞事實,並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決定進行考慮。廣大經銷商要依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案例二

    網購863盒保健品 850盒十倍賠償被駁回

    “知假買假”不是生財之道

  王某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先後十一批次從尹某某處購買“雪域藏寶”保健品863盒,購買後自用不超過10盒。後王某某提交檢驗報告等證據,證明“雪域藏寶”含有違禁成分西地那非,以該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貨物價格十倍賠償。

  ■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等規定進行十倍賠償的前提是王某某應當具備消費者身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應是以生活消費需要為目的,有償取得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因此,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身份取決於其購買商品是否用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

  本案“雪域藏寶”說明書載明:“規格為10粒;用量用法為每次一粒即可或隔三日服一粒或隔日服用一粒,不得超量服用,24小時內不得重復服用。”根據說明書所載用量和服用頻率的限制,王某某前二批次共計購買13盒,購買期間、數量和時間間隔符合一般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王某某主張懲罰性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王某某隨後在6個月內先後分九批次購買850盒,購買時間間隔與產品用量說明存在較大差別,難以認定王某某所主張的個人生活消費目的。因此,對其後九批次的十倍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 法官點評:

  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雖然支持消費者在食品、藥品領域主張懲罰性賠償,但其初衷是為了淨化市場,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本案中,王某某積極聯系尹某某詢問貨源、超出生活需要多次大批量購買涉案產品,以期達到實現高額賠償的目的,已經偏離了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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