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法律糾紛:西施變東施 我的損失誰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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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羅瑞芳 胡安琪 孟憲東 編輯:劉影 2021-11-05 10:56:33


漫畫 孟憲東

天津北方網訊:“美,是成功的加分項”。在這個“看臉的時代”,人人想變美、人人追求美已經成為了社會潮流,越來越多的人希望通過後天的醫療美容手術為自己人生成功進行加分。但是,醫療美容手術不是簡單的換裝捏臉游戲,本想通過手術變美但最終反而給身體造成傷害的案例比比皆是。那麼,在醫療美容手術中,醫療機構術前描述的形象與術後實際效果存在很大差距,消費者該怎麼辦?本來預想通過手術變西施,結果卻變成了東施,消費者的損失究竟誰來買單?本期起,我們將就“醫療美容法律糾紛”開啟系列專題,本期我們就請專業人士先來聊一聊消費者對醫美手術效果不滿意後的醫美糾紛問題。

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消費者是否能夠

向醫美機構主張權利?

實踐中,許多消費者在做醫美手術前並未與醫美機構簽訂書面合同。在手術後,如果對醫美效果不滿意,沒有簽訂合同的消費者是否能夠向醫美機構主張權利呢?

1.醫美機構向消費者提供了醫美服務且消費者為此支付費用的,醫美機構與消費者之間已通過實際行為訂立了醫美合同。

《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471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包括口頭、書面等方式形成合同關系,是否簽訂書面合同並非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合同關系的唯一依據。因此,即使消費者並未與醫美機構簽訂白紙黑字的合同,只要醫美機構向消費者提供了醫美服務、消費者支付了相關費用,那麼就可以認定雙方已經通過自身行為實際訂立並履行了醫美服務合同,醫美機構違反合同約定的,應當向消費者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中,法院也會通過合同是否履行來判定消費者與醫美機構間是否存在服務合同關系。例如,在上海某激光美容中心有限公司與徐某某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案【案號:(2020)滬01民終5915號】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徐某某至某公司的分公司門診部諮詢並接受醫療美容服務,雙方當事人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由於雙方當事人系口頭達成醫療服務內容,根據在案的徐某某病歷記錄、植入性醫療器械使用志願書、知情同意書、術後注意事項等簽字情況,可以確定……的約定。

2.如果醫美機構的服務涉嫌侵犯消費者身體權、健康權的,消費者可以直接以侵權為由向醫美機構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1003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第1004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因此,如果消費者在醫美機構接受手術的過程中,出現了身體傷害的,則可以直接根據上述規定向醫美機構提起侵權訴訟,而無需再考慮消費者與醫美機構間是否形成了醫美服務合同關系。但如果消費者僅是對整形後果不滿意,並未涉及身體本身健康情況的,則消費者仍需以違約為由,要求醫美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機構允諾還是自擔風險

醫美機構及消費者的承諾

各自有什麼法律效力?

1.醫美機構的術前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費者在進行醫美手術前,一般都會經歷術前諮詢的過程。在諮詢過程中,醫美機構可能會就醫美服務內容進行介紹、推薦,並進行一定程度的效果允諾,如“術後十年不反彈”“效果保持一輩子”等。但實踐中,很多醫美機構的術前承諾不僅不能兌現,很多消費者在接受醫美後甚至比術前更加糟糕。那麼,醫美機構在術前對消費者的效果允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肯定的。基於醫美機構與消費者之間存在的服務合同關系,醫美機構在整個服務過程中的承諾均應被視為其服務內容的一部分,醫美機構違反承諾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醫美機構在承諾時存在欺詐行為的,則可能會引發是否需要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問題。對此,我們將在醫美專題的後續系列中予以探討。

2.消費者允諾風險自擔,醫美機構能否因患者承諾免責?基於醫療美容行業的高風險性,很多醫美機構會在手術前要求消費者作出“對手術後的一切風險自行承擔”的承諾。那麼,如果醫美手術後確實出現了相關風險,醫美機構能否因消費者允諾而免責呢?

能否免責的關鍵在於醫美機構對於消費者承諾本身的性質及後果是否進行了清楚有效的告知。基於醫療界“告知後同意”的法則,醫美機構應在消費者接受手術前,將診療過程中的一切醫療資訊告知消費者。在消費者本人被醫美機構詳盡、確實的告知“病情”、治療方案及風險等義務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明確同意接受一切手術後果的,則相應承諾應被視為消費者的風險自擔,醫美機構可以依此作為抗辯理由。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西施變東施”後

我的損失誰來買單?

1.消費者對醫美手術效果不滿意,可以提出哪些主張?實踐中,就“醫美手術效果糾紛”,消費者的訴訟請求大致包括以下幾種:主張返還醫療費、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給付後續治療費、主張懲罰性賠償(即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醫療費損失賠償)、主張賠禮道歉及主張繼續履行(實施修復行為、繼續醫療美容項目服務)等。在同一案件之中,消費者可能會同時提出上述幾項請求。

2.消費者因不滿美容效果提出的索賠主張,哪些可能得到支持?醫美機構違反術前承諾,應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但實踐中,受醫美糾紛取證難、相關資料難以掌握等客觀因素的影響,消費者因對醫美效果不滿意提出金錢類索賠主張的,法院多會因“沒有證據證明具體損失數額”“具體精神損失費無法證明”等原因駁回消費者的請求,導致消費者就醫療美容效果不滿意金錢類的索賠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不超過50%。

例如,在陳某與北京某美容整形外科門診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案[案號:(2017)京0108民初29276號]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認為:陳某在某門診部進行醫療美容,某門診部具有醫療美容資質,雙方建立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陳某認為美容效果不佳,並給其造成損害後果,陳某應就其主張提交證據證明。首先,陳某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經本院釋明,其也不申請對於醫療過錯、損害後果、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本院無法直接認定陳某主張的損害情況與某門診部的美容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其次,產生糾紛後雙方達成解決方案,並已按照解決方案前3項進行履行,對於第4項,因雙方產生矛盾,未進一步履行,但雙方為協商處理糾紛所作努力不能直接認定為某門診部認可自身存在違約行為,以及同意對陳某主張的損害情況承擔賠償責任。最後,陳某雖稱某門診部同意退還美容款項,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本院對此無法采信。綜上,本院認為,陳某就其主張的某門診部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就其要求某門診部賠償相關款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筆者在此提醒醫美消費者,在接受醫美服務的過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包括診療病歷、溝通對話、術後修復材料等相關證據,以便於在與醫美機構發生糾紛時,有相對充足的證據材料去證明自身的損失。

羅瑞芳系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天津允公(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胡安琪系天津允公(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津雲新聞編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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