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費者協會發布2021年7號消費警示 謹防商家利用格式條款規避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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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萬紅 編輯:李易聰 2021-08-17 09:30:39

內容提要:為加大投訴披露力度,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天津市消費者協會每月15日結合消費投訴典型案例定期發布消費警示。日前,天津市消協發布了天津市消協2021年7號(總12號)消費警示。

  天津北方網訊:為加大投訴披露力度,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天津市消費者協會每月15日結合消費投訴典型案例定期發布消費警示。日前,天津市消協發布了天津市消協2021年7號(總12號)消費警示。

  【案情簡介】

  消費者劉先生投訴,2020年11月在西青區富力津門湖籃球館給孩子續費報名“動因體育”籃球班,交納學費6380元,包含68次課程。但只上了一次課,教練就通知這個場館費用太高,需要到河東區上課。劉先生認為,當初報這個班就因為地點離家近,與孩子其他時間不衝突。“動因體育”只按照約定地點給孩子上了一次課,就應該退還剩餘款項。“動因體育”堅持扣除裝備費和15%的學費,只退5176.5元。劉先生不認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退還全部餘額。

  【處理過程】

  經了解,富力津門湖“動因體育”籃球班是由注冊在河西區的天津動茵體育科技有限公司運營,河西區消費者協會受理了劉先生的投訴。該公司負責人解釋,考慮經營問題,把劉先生這一時段課取消,給協調其他時間段、其他場館的課,但劉先生不認可並要求退費,退費就依合約產生違約金。該負責人強調,雙方簽訂的合約規定,只要提供了孩子可選的課程,“動因體育”就不算取消課程,不存在違約行為。劉先生表示,不是個人原因退課,是企業單方更改場館,自己家住河西區安排去河東區上課實在不方便。

  河西區消協認為,劉先生在選定地點、時段後,纔繳費報名。“動因體育”單方更改地點,需與劉先生協商一致,否則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天津動茵體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劉先生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河西區消協向天津動茵體育科技有限公司總部即北京動因體育科技有限公司發送調查函。在規定期限內,北京“動因體育”未予答復,河西區消協終止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消協觀點】

  河西區消費者協會不認可天津動茵體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訴解決方案。天津市消協也認為,“動因體育”未按照約定地點提供服務,拒絕劉先生的合理訴求,是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規避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天津市消協、河西區消協聯合發出消費警示,“動因體育”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規避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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