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調解?當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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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作者: 編輯:劉影 2021-07-15 16:38:00

內容提要:『糾紛之發生,如繩打結,裁判如刀,一刀兩斷,結解繩斷不可用;調解如結解,必須分析其癥結,結解,繩仍可用。』津南法院始終堅持以『和為貴』的目標,秉承『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基本原則,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消除隔閡,定紛止爭,化乾戈為玉帛,努力營造和諧的法治營商環境。

  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津南法院告申庭法官孫樹勝成功調解了一起公司間解除合同後損失賠償糾紛案件。在節約訴訟成本的同時,修補了破裂的合作關系,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據悉,原被告均系天津本地企業,2017年雙方簽訂《工業產品訂貨合同》。合同生效後被告未按約定支付預付款,卻仍要求原告生產指定產品。原告為妥善履行合同義務,購置了原材料並依約進行生產。但被告一直未付款,亦不明確表示本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故2021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被告也已簽收。然原告為履行合同已付諸行動,因此於2021年3月15日到津南法院起訴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其違約造成的相應損失24836元。

  承辦法官孫樹勝受理本案後考慮到雙方有一定合作基礎,將案件委派調解員先行調解,因雙方當事人矛盾十分激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前調解程序無奈終止,首次調解未果。

  為及時化解糾紛,承辦法官迅速將案件轉入速裁快審程序。在庭審過程中,雙方認可合同已解除,原告主張變更訴訟標的為29092.6元,並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將購買的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被告則表示原告加工成半成品的時間早於簽訂合同的時間,同時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其已表示加工完成後付款,原告未完成產品加工,被告未付款,不構成違約。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法官要求原告庭後三日內補充證據材料。原告當庭表示若被告補償原告15000元,原告同意調解。被告則表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原告的訴請損失,被告不同意調解。二次調解出現癥結。

  庭後,承辦法官再次認真梳理了案件相關情況,決定進行背對背調解。通過與被告溝通,了解到雙方自2009年建立業務關系,2019年原告起訴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費60餘萬,最終以調解結案,但雙方關系僵化,本案中被告不想支付原告損失也是因為情緒問題,想為難一下原告,對於合同解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實則表示認可;在與原告的溝通中,也了解到只要被告給予適當補償,原告則同意調解。

  趁熱打鐵,2021年4月19日,承辦法官在首次開庭後三天,安排了第三次調解,承辦法官再次針對雙方需求進行明理釋法,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的意見,被告當庭給付原告5000元現金,雙方握手言和,並表示如有需要希望可以再次合作。

  “糾紛之發生,如繩打結,裁判如刀,一刀兩斷,結解繩斷不可用;調解如結解,必須分析其癥結,結解,繩仍可用。”津南法院始終堅持以“和為貴”的目標,秉承“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基本原則,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消除隔閡,定紛止爭,化乾戈為玉帛,努力營造和諧的法治營商環境。(津雲新聞編輯 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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