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連局長,出臺《規定》遵循了哪些原則呢?
連東青:《規定》包括總則、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管理與監督、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選擇與考核、責任追究、附則共七章二十八條規定。《規定》堅持三項基本原則,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一是“以管資本為主”原則。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二是市場化原則。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采用市場化管理方式,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對國有金融機構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三是審慎性原則。科學界定管理邊界,明確責任清單,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規定》還明確,除對出資人的職責、義務以及監督管理等進行具體規定外,《規定》充分考慮現階段管理實際和有關部門意見,提出財政部門應當統籌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結構等因素,對國有金融機構開展分級分類管理。對政府及其部門投資的金融機構,由財政部門直接或委托政府相關部門或機構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對國有企業投資入股的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委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執行財政部門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國有企業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委托管理設立3年過渡期,並明確要求“四個不變”,即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受托人要定期報告,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