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按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條,『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暫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如納稅人可以提供符合規定的房屋原值憑證,則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所個人所得稅》第六條規定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稅款。
天津北方網訊:《政民零距離》欄目網民“張建華”留言:日前,在天津市西青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請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本次交易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辦理?
西青區政府回復:按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條,“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暫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如納稅人可以提供符合規定的房屋原值憑證,則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所個人所得稅》第六條規定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稅款。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多繳的個人所得稅可前往西青區稅務局第一稅務所(市民中心廳)辦理退稅。(津雲新聞記者 吳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