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續發申報】
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續發申報是指對已暫停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待遇的城鄉居民,因確認健在、出國定居確認健在、重復領取待遇已清理、刑滿(或無罪)釋放等原因,辦理恢復待遇發放的業務處理過程。
【所需材料】
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異地經辦機構、居住地(或戶籍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簽章確認的健在證明;
2.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等相關材料;
3.《在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審核表》;
4.《關於處理異地重復領取養老待遇情況的函》的回執。
【辦理方式】
申請人備齊申請材料後,到所屬街道(鄉鎮)黨群服務中心或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恢復待遇申請。
【注意事項】
在領取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期間服刑的人員,經辦機構將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經辦機構於其服刑期滿後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辦理時間及地點】
每月21日至次月6日辦理業務(遇節假日不順延)。
到所屬街道(鄉鎮)黨群服務中心或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可到社保分中心辦理。
【溫馨提示】
以上經辦指南有可能隨政策變化而調整,如有調整以受理窗口解釋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