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退休人員信息維護與待遇變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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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編輯:張志怡 2019-08-15 17:23:00

  【什麼是城鎮企業退休人員信息維護與待遇變更

  城鎮企業退休人員信息維護與待遇變更是指已享受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員,當基本信息或待遇支付信息與審批結果、檔案記載或實際情況不符時,由參保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更正或更改退休人員基本信息。

  【所需材料

  1.修改人員基本身份信息的,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

  (2)香港特區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3)澳門特區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4)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5)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6)外國人護照;

  (7)外國人常駐記者證;

  (8)記載有居民身份號碼變更記錄信息的居民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

  2.修改勞動模范標識的,提供下列材料:

  《勞動模范榮譽證書》或經市總工會認定的《省、部(軍)市級勞動模范資格認證表》。

  3.修改軍隊轉業乾部標識的,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1)《軍隊轉業乾部登記表》或載明軍銜(級別)登記的《履歷書》(1969年以前轉業的);

  (2)《復員乾部改辦轉業審批表》(1969年至1975年轉業的);

  (3)《軍隊乾部轉業審批報告表》(1975年以後轉業的);

  (4)經天津市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重新認定軍轉乾部身份的,由該辦公室加蓋公章的身份證明。

  4.修改工傷1-4級標識的,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1)《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三)》;

  (2)《2003年底前老工傷人員審核登記表》。

  5.修改出生日期、按檔案記載出生年月退休標識的,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3)個人檔案中記載出生日期的相關材料或閱檔記錄;

  (4)記載有居民身份號碼變更記錄信息的居民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

  6.修改虛假出生日期標識的,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3)《退休人員更正出生日期個人申請》;

  (4)《退休人員更正出生日期審核確認表》。

  7.修改視同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特崗折算工齡的,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1)《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2)《天津市城鎮職工連續工齡審定更正表》;

  (3)《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4)《天津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閱檔記錄》;

  (5)《天津市城鎮職工連續工齡審定更正表》;

  (6)《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復核表》。

  8.修改工資信息的,提供下列材料:

  (1)單位申報的修改退休人員工資系列的申請;

  (2)退休人員工資系列相關證明材料。

  9.修改專業技術職務的,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2)《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3)《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或任職資格文件(原市人事局或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

  (4)單位簽發的《聘書》或發文任命(《聘書》記載的聘任期限結束時間應晚於其退休時間)。

  10.修改工人技術等級(高級技師)的,提供下列材料:

  《工人技術等級證書》。

  11.修改社發標志、待遇發放方式、入賬匯款賬號的,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有效證件信息);

  (2)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結算賬戶存折;

  (3)個人申請。

  【辦理方式

  1.經辦櫃臺現場辦理;

  2.退休人員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待遇發放方式等基礎信息變更可以網上辦理,參保單位可在天津市金保二期網上申報系統(http:/hrss.tj.gov.cn)自行錄入變更信息。

  【注意事項

  1.申請修改的信息需與退休人員原《退休審批表》記載內容一致,如不一致,要保持申請修改的信息與原《退休審批表》邏輯一致性。

  2.勞動模范榮譽獲取時間需為1995年年底以前。

  3.對於修改身份證號碼、姓名等信息的人員,將通過社保卡發放養老待遇。

  4.變更後的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只作為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依據,不作為更改退休時原始養老待遇的依據。

  5.更正行政職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隊轉業乾部或原工商業者等身份認定的,其更正認定後的身份只作為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依據,不作為更改退休時原始養老待遇的依據。

  6.對於更正繳費年限、身份等享受養老待遇人員,其更正年度前的歷年增加養老金自批准更正的次月起調整。

  7.對於更正虛假身份證號和出生日期的享受養老待遇人員,其違規退休次月至達到實際退休年齡之月期間領取的養老金需全部退回(含年待遇)。

  8.對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享受養老待遇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後按服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養老金。對判處管制、監外執行或緩刑、服刑期間假釋的享受養老待遇人員,按被判刑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9.單位在櫃臺辦理此項業務時應攜帶公章、人力資源章、財務章或經備案的社保專用章。

  【辦理時間和地點

  涉及待遇支付信息變更:每月21日至次月3日辦理業務(遇節假日不提前)。

  不涉及待遇支付信息變更:每個工作日均可辦理。

  所屬區社保分中心辦理。

  【溫馨提示

  以上經辦指南有可能隨政策變化而調整,如有調整以受理窗口解釋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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