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工傷登記】
工傷登記是指分中心依據相關規定,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審核確認為老工傷及涉核部隊退役的參保人員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業務處理過程。工傷職工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認定工傷決定信息可以導入工傷支付系統,老工傷及涉核部隊退役人員需提供相應審核表,經確認後完成工傷職工登記業務。
【所需材料】
1.《天津市享受工傷待遇人員綜合信息采集(變更)表》;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通知書》;
3.《建設項目工傷職工信息登記表》(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時填寫);
4.《老工傷人員登記審核表》(老工傷人員登記時提供);
5.《涉核部隊退役人員審核表》(涉核部隊退役人員登記時提供)。
【辦理方式】
經辦櫃臺現場辦理。
【注意事項】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未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延期申報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認定之前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參保單位支付。
2.對新招錄的職工,參保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客觀原因未能在用工當月繳費的,應在次月申報期內補繳工傷保險費。
3.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津人社局發〔2019〕32號)規定,為工傷職工確定停工留薪期限,出具《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通知書》。
4. 單位在櫃臺辦理此項業務時應在《天津市享受工傷待遇人員綜合信息采集(變更)表》、《建設項目工傷職工信息登記表》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定通知書》上加蓋單位章。
【辦理時間和地點】
每個工作日均可辦理業務。
所屬區社保分中心辦理。(修改為各區社保分中心均可辦理)
【溫馨提示】
以上經辦指南有可能隨政策變化而調整,如有調整以受理窗口解釋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