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從市公安局獲悉,濱海新區公安局查處一起違反《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行為,當事人因攜帶烈性犬遛彎兒不拴繩,被罰款5200元,烈性犬也被依法收繳
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從市公安局獲悉,濱海新區公安局查處一起違反《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行為,當事人因攜帶烈性犬遛彎兒不拴繩,被罰款5200元,烈性犬也被依法收繳。
5月31日18時35分,郭某帶5歲兒子在空港經濟區某公寓內廣場上玩耍,其間,王某帶著其飼養的犬只到廣場遛彎兒,未采取拴繩等安全措施。後該犬追逐郭某孩子,致孩子受到驚嚇,郭某遂報警。
據悉,王某攜帶的犬只屬烈性犬。依照《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並處5000元罰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因此,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處以罰款5200元的行政處罰,並沒收其違法飼養的烈性犬。(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