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前,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原巡視員、副主任、黨委委員劉翠喬(正局級)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翠喬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日前,中共天津市濱海新區區委寨上街道工委原書記陳玉慧(正處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玉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挪用公款歸其他自然人使用,情節嚴重,並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且情節特別嚴重,同時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