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翟主任,《規定》在綠色建築項目建設監督管理方面有何要求呢?
翟家常:按照國家及我市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要求,為了加強綠色建築項目的監管,確保工程質量,《規定》明確了從立項、土地、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到施工、驗收、運營管理、評價等全過程的閉合管理制度。比如,在項目立項環節,要求:項目審批、核准機關應當在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相關要求。
(一)在規劃選址和土地出讓環節。要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時,應當就綠色建築要求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相關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相關要求納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在設計、施工圖審查等環節。要求: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准和設計深度要求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築專篇,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技術措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准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准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在施工環節。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標准,編制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當采取降低能耗、 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措施。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標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綠色建築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並實施監理。
(四)在竣工驗收環節。要求: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綠色建築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准進行查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標准組織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主持人:翟主任,我們如何對綠色建築進行評價呢?
翟家常:為了增強綠色建築評價的可操作性,提高綠色建築項目評價的質量,《規定》中明確了在我市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築標識。
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主要是項目的設計文件,經評審符合國家和我市綠色建築標准和要求的,向社會公示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設計評價標識。
綠色建築標識,要求項目投入使用一年後,經評審符合國家和本市綠色建築標准和要求的,向社會公示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綠色建築標識。評價的指標主要包括: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自動監控,廢氣、廢水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分類收集生活垃圾等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