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發表人:聶祥 提問時間:2018-04-02 14:53

標題:半年新車交通事故被追尾,能否主張折損費?

    本人半年新車,車價15萬左右,被他人全責連環追尾,4s店修車費高達4萬多,修車大約要3周,可否主張新車折損費?以及這3周的交通費?訴訟前一定要找評估中心鑒定麼?

反 饋

回復律師:李東光 回復時間:2018-04-08 11:37 是否超時:

尊敬的聶祥網民: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1. 新車折損費能否賠償?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認為:“......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主張新車折損費,法院會從嚴審查,如您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新車折損費損失的,將無法獲得支持。

2. 交通費能否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您的車輛屬於非經營性車輛,在車輛維修期間,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是可以獲得賠償的,但您應當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費用、出租車費用、無法使用期間等相關證據以證明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3. 訴訟前是否一定要找評估中心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您起訴後,可在舉證期限內申請法院進行鑒定,且訴訟前形成的的鑒定結果可能因對方提供證據反駁後而需重新進行鑒定。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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