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禁放令
2017年11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法規,明確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具體改變
外環線以外六類地區為禁止燃放區域
外環線以外的下列區域或者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橋梁、隧道、電力設施、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的范圍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綠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港區、自然保護區、產業園區。在規定之外,外環線以外的地區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決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及時間。
限制煙花爆竹燃放區域
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除禁放區域外,為限制煙花爆竹燃放區域。在限制區域內,除春節期間和經批准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為本年度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2時。根據新規,今後,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由限地、限時燃放煙花爆竹,改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全市『禁放』
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組織焰火晚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懲罰標准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對於普通百姓,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