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日前通過《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改變
認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跡突出:
制止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制止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主動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搶險、救災、救人表現突出的。
其他見義勇為情形。
認定獎勵
經公安機關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嘉獎、頒發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群體,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見義勇為模范群體、見義勇為先進群體等榮譽稱號。
榮獲天津市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以及被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全國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享受市級勞動模范待遇。   
保護規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應當先救治,再辦理收費等手續;醫療費用不足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見義勇為人員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人員受到損害,法律規定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補償責任的,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