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方未按約網籤拖至限購令出臺 雙倍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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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晚報孫啓明 編輯:文婷 2017-09-13 09:29:40

  天津北方網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賣方未按約定時間辦理網籤手續,後限購令出臺,買方因失去購房資格致房子沒買成。事後,買方將賣方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解除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方雙倍返還買方購房定金計24萬元、購房款8萬元。

  2016年8月18日,經本市一家房地產銷售公司居間,蘭某代理妻子劉某與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某將其所有的位於武清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丁某,房屋價款635000元。合同第二條第2款約定“甲、乙雙方於2016年12月31日前親自到該房地產所轄區房管局或房管局指定單位簽署《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並依照該協議約定辦理買賣手續”。

  合同第五條第1款約定“乙方交付定金後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甲方收取定金後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的,必須將定金雙倍返還給乙方”。合同第十一條約定“雙方協商:買方於2016年8月31日前再追加給賣方定金柒萬元,部分房款捌萬元,共計金額壹拾伍萬元整。由於賣方未轉紅印戶口,經雙方協商買方同意在賣方申請紅印下來以後再辦理有關房屋過戶手續,如賣方在2017年1月28日之前紅印還未下來,在28日之後按每天100元支付給買方作爲補償,直到紅印下來能辦過戶手續爲止”。

  合同簽訂當日,丁某給付劉某購房定金5萬元,並交納中介費用6350元。2016年8月28日,丁某追加給付劉某購房定金7萬元、部分購房款8萬元。2016年12月,劉某取得天津市常住人口戶口。今年1月2日,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短信通知劉某丈夫蘭某及丁某於1月11日上午辦理網籤手續,但當日未能辦理。後至3月31日期間,丁某多次與蘭某聯繫,要求籤訂網籤協議,但被告未予辦理。4月1日,市政府下發房地產市場調控意見,丁某因不符合在津購房條件,雙方未能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5月26日,劉某向丁某及中介公司郵寄《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但丁某拒收。丁某隨後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其與劉某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判令劉某返還其購房款8萬元,雙倍返還定金24萬元,賠償各項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原、被告約定在被告取得天津市常住人口戶口後,雙方辦理貸款及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被告當庭自認已於2016年12月取得天津市常住人口戶口,後經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短信通知,被告未能在1月11日與原告辦理相關手續,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亦未能履行合同義務配合原告辦理相關手續,被告的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導致協議至今未能履行,客觀上造成了原告購房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的行爲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在簽訂合同後收取原告給付的購房定金12萬元、購房款8萬元,被告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倍返還原告購房定金並退還購房款。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因《房屋買賣協議書》中關於雙倍返還定金的相關約定已是對原告損失的彌補,若該賠償額不足以彌補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應予舉證證明,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亦未申請對房屋差價進行評估,故此原告的此項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津雲”—北方網編輯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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