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發了《關於加強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津人社局發〔2017〕51號),針對本市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工作的特點和實踐中的問題,結合欺詐騙保趨勢變化,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工作措施,拓寬了醫保監管的路徑和手段,明確了醫保監管未來的發展方向,爲嚴厲打擊欺詐騙保,有效堵塞運行漏洞,切實維護基金安全提供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
自文件發佈之日起,截至7月底市醫保監督所已經累計處罰了21家醫療機構,分別爲:天津市蔡仁堂大藥房、天津河西宜康醫院、天津愛心醫院、天津市武清區大良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七二醫院、天津金鑫醫院、天津和平香榭中醫醫院、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醫院、天津市津南區鹹水沽醫院、天津源港信大藥房、天津河西長青中醫醫院、天津紡織機械廠職工醫院、天津南開天頤和醫院、天津南開華泰醫院、天津河北京津醫院、天津市寶坻區海濱醫院、天津市寶坻區鈺華醫院、天津河東東山醫院、天津薊縣海琦醫院、天津河東品方門診部、天津市濱海新區醫聯大藥房。
進入8月後,市人力社保部門依法對16家存在醫保違規行爲的定點醫療機構予以行政處罰,同時暫停2家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
一、天津河北京津醫院
存在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13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86818.08元。
二、天津紡織機械廠職工醫院
存在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14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7068.00元。
三、天津河東金色門診部
存在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15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314702.30元。
四、天津東麗華天醫院
存在僞造、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1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16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355756.00元。
五、天津南開華泰醫院
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1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17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01619.34元。
六、天津福興醫院
存在重複收費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1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22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40715.50元。
七、天津濱海新區富康門診部
存在僞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五)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24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24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6561.34元。
八、天津市西青區德文大藥房
存在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或其他物品替換爲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出售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1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18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5913.18元。
九、天津北辰盛辰醫院(普通合夥)
存在僞造、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重複收費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五)、(七)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1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19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20694.35元。
十、天津河西德融醫院
存在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1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20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9229.70元。
十一、天津華北醫院
存在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24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23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194807.27元。
十二、天津河西長青中醫醫院
存在僞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規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25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26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31680元。
十三、天津濱海泌尿專科醫院
存在辦理冒名住院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2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27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0576元。
十四、天津市津南區鹹水沽醫院
存在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規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7月2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28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1414元。
十五、天津河東津民醫院
存在僞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和套用備案醫師名義申報醫藥費用的違規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五)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8月2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33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26304.92元。
十六、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醫院
存在僞造、變造參保人員就診記錄的違規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7年8月2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津醫監處字[2017]第0034號),責令其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並處罰款143129元。
同時,市醫保監督所對天津南開渤海專家醫院、天津大港港濱綜合門診部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天津南開渤海專家醫院涉嫌存在騙取醫保基金的違規行爲,現已被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暫停其醫保城職、城鄉住院費用結算;天津大港港濱綜合門診部涉嫌存在騙取醫保基金的違規行爲,現已被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暫停其醫療服務協議。(“津雲”—北方網編輯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