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詳解徐玉玉案主犯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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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日報客戶端 作者: 編輯:文婷 2017-07-19 16:47:34

  2017年7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公開宣判,以被告人陳文輝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罰金從六十萬元到十萬元不等。爲使社會公衆全面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一審判決理由,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臨沂中院負責人。

  記者:對各被告人的具體量刑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本案案情重大複雜,被告人人數較多,各被告人在共同詐騙犯罪中交叉結夥,在參與作案的時間、組織分工、詐騙金額認定、撥打詐騙電話次數、贓款分配等方面差異較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同時,一些被告人既有自首、退賠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也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詐騙在校學生、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從重處罰情節。

  我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上述量刑因素,結合各被告人在詐騙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具體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系從犯,並據此確定各被告人的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記者:我們注意到,庭審的一個重點內容是調查被告人的詐騙行爲與徐玉玉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請問法院認定這一情節的依據是什麼?

  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害人徐玉玉平時身體狀況良好,在高考體檢中,亦沒有發現其他疾病或遺傳病史。案發當天下午,徐玉玉被騙後,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緒低落。當晚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後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及法庭審理中出庭的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均認爲,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及高低溫損傷、中毒、腦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臟疾病所導致的死亡;徐玉玉在被騙後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導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潛在的極爲罕見的心臟病發作,進而導致死亡。無論上述何種情形,都能夠證實徐玉玉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詐騙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院對此依法予以認定。

  記者:被告人陳文輝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爲什麼沒有認定陳文輝構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陳寶生、鄭賢聰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我院認定陳寶生、鄭賢聰構成自首,而沒有認定陳文輝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爲自首。被告人陳文輝在案發後雖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僅供述了在江西省九江市實施詐騙時的部分同案犯,對在九江市的主要詐騙犯罪事實、在網上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在江西省新餘市實施的詐騙犯罪事實,均未如實供述。偵查人員通過審訊其他同案犯,在掌握陳文輝的全部犯罪事實後,陳文輝才陸續供述在九江市實施詐騙的同案犯及具體犯罪事實,但對在新餘市實施詐騙的其餘同案犯和作案地點仍未如實供述,直至陳寶生歸案後,陳文輝才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文輝作爲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糾集者,雖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能如實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爲自首。

  記者:對被告人陳文輝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被告人陳文輝量刑時,我院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第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羣衆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極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發佈的《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審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出了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要求,這也是我們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撥打詐騙電話共計1.3萬餘次,依法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陳文輝在共同詐騙犯罪活動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陳文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其還以家庭經濟困難、亟待救助的在校學生等弱勢羣體爲詐騙對象,社會影響惡劣。

  第三、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陳文輝不僅糾集、指揮他人撥打“一線”電話,誘使徐玉玉上當,其本人還作爲“二線”人員親自接聽徐玉玉電話,直接騙取徐玉玉錢款,其行爲不僅侵犯了徐玉玉的財產權益,更造成徐玉玉死亡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系罪責最爲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我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既貫徹了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記者:對被告人陳文輝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爲強化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關法律適用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千條以上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非法購買高考學生信息10萬餘條,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陳文輝犯罪事實及情節,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文輝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記者:“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給我們什麼啓示?

  此案的涉案被告人終於受到正義的審判,但是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鬥爭並沒有結束。隨着科技的發展,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和方式不斷翻新,危害突出。今後,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積極迴應社會關切。通過公開宣判等方式,以案說法,震懾犯罪,教育羣衆,努力將法律效果轉化爲社會效益。同時,提醒社會公衆也要加強防範意識,提高自身防範能力,避免徐玉玉的悲劇再次上演。我們也建議有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提高監管水平,加強源頭治理,不斷創新方法,積極預防,切實防範此類惡行蔓延。我們相信,通過全社會共同努力,一定能有效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勢頭,切實維護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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