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律師幫辦》欄目網民『楊濤』留言:本人父母於2017年五月在南開區蜂王家具五廠挑選家具,因事先未在家量好尺寸,型號和款式未定。店內銷售人員以近期有活動為由,讓我父母先交2000元,如回去量好尺寸,就電話通知購買送貨,如尺寸不符也可退款。雙方未訂立購買合同,只是在一張空白A4紙上,寫上了可能會買的家具以及備選的兩個總價,總價不超過8500。該紙上寫了我們交款2000元,蓋了個增值稅發票專用章。第二天因尺寸不合適,不打算購買而產生糾紛,商家不予退款。
鄧露茸律師回復:根據描述,我們理解,您父母為購買家具,向家具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交納了2000元人民幣,且書面確定了擬購買的家具型號及總價。後因尺寸不合適,您/您父母擬要求商家退還2000元。
根據以上理解,我們做出如下分析:
1. 關於『2000元』性質的分析,定金還是訂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適用定金條款,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且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所交付款項的性質為『定金』,否則,不得主張適用定金條款。
根據以上,請查閱您父母與銷售方簽訂的書面文件中是否有『定金』的約定,如有,則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為定金;如無,則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應為訂金。
2. 關於『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
2.1 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為定金的,且因您/您父母原因導致最終未購買家具的,銷售方有權不予退還2000元定金。
2.2 訂金
如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應為訂金,則該款項屬於預付款,如您/您父母最終未購買家具的,您/您父母有權要求銷售方退還2000元訂金。但同時,銷售方亦有權要求您父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津雲』—前沿新聞記者張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