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楊濤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的描述,我們理解,您父母爲購買傢俱,向傢俱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交納了2000元人民幣,且書面確定了擬購買的傢俱型號及總價。後因尺寸不合適,您/您父母擬要求商家退還2000元。
根據以上理解,我們做出如下分析:
1. 關於“2000元”性質的分析,定金還是訂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適用定金條款,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且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所交付款項的性質爲“定金”,否則,不得主張適用定金條款。
根據以上,請查閱您父母與銷售方簽訂的書面文件中是否有“定金”的約定,如有,則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爲定金;如無,則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應爲訂金。
2. 關於“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
2.1 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爲定金的,且因您/您父母原因導致最終未購買傢俱的,銷售方有權不予退還2000元定金。
2.2 訂金
如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應爲訂金,則該款項屬於預付款,如您/您父母最終未購買傢俱的,您/您父母有權要求銷售方退還2000元訂金。但同時,銷售方亦有權要求您父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