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發表人:楊濤 提問時間:2017-07-02 11:15

標題:在蜂王傢俱五廠選了套傢俱,尺寸不知是否合適,銷售人員也知道,訂好量好尺寸再確定購買。當天說是有活動,讓我們交了2000元,第二天就不退了

    本人父母於2017年五月在南開區蜂王傢俱五廠挑選傢俱,因事先未在家量好尺寸,型號和款式未定。店內銷售人員以近期有活動爲由,讓我父母先交2000元,如回去量好尺寸 ,就電話通知購買送貨,歲數大了省的回來再跑,如尺寸不符也可退款。雙方未訂立購買合同,只是在一張空白A4紙上,寫上了可能會買的傢俱以及備選的兩個總價,總價不超過8500。該紙上寫了我們交款2000元,蓋了個增值稅發票專用章。第二天,因尺寸不合適,不打算購買而產紛,商家不予退款。

反 饋

回覆律師:鄧露茸 回覆時間:2017-07-10 17:57 是否超時:

尊敬的楊濤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的描述,我們理解,您父母爲購買傢俱,向傢俱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交納了2000元人民幣,且書面確定了擬購買的傢俱型號及總價。後因尺寸不合適,您/您父母擬要求商家退還2000元。

  根據以上理解,我們做出如下分析:

  1. 關於“2000元”性質的分析,定金還是訂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適用定金條款,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且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所交付款項的性質爲“定金”,否則,不得主張適用定金條款。

  根據以上,請查閱您父母與銷售方簽訂的書面文件中是否有“定金”的約定,如有,則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爲定金;如無,則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應爲訂金。

  2. 關於“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

  2.1 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以上規定,如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爲定金的,且因您/您父母原因導致最終未購買傢俱的,銷售方有權不予退還2000元定金。

  2.2 訂金

  如您父母交納的2000元性質應爲訂金,則該款項屬於預付款,如您/您父母最終未購買傢俱的,您/您父母有權要求銷售方退還2000元訂金。但同時,銷售方亦有權要求您父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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