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民: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1、先交錢後驗房的流程是否合法?
請您查閱就房屋買賣與開發商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是否就交房流程進行了明確約定,如有,則雙方應遵循合同約定的流程進行交房;如合同中無明確約定的,且您不認可“先交錢後驗房”流程的,您就交房流程與開發商進行溝通以商討出雙方均認可交房流程。
2、小區出現如上列舉的問題能否要求開發商暫停交房?如果不可以那麼通過何種方式能夠暫停交房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解答》第四項規定:“買受人能否以房屋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收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答:如果房屋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定的交房條件,雖然房屋質量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以此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導致遲延交房的,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根據前述規定,如您認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或者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您可以要求開發商暫停交房或者您有權拒絕收房。但同時請您注意,是否屬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司法實踐中要通過實地勘察或鑒定進行綜合評定,如不被認定,您的主張將難以得到支持。
3、根據合同中關於交房時間的約定,29日為實際交付時間,從該最後期限第二日起與該房屋有關的全部權利、責任及風險均有購房人承擔。業主們目前均未交房,那麼29號以後是否即為默認收房?如果默認收房,那麼房屋出現的其他問題開發商都不承擔任何責任了,是這樣嗎?
3.1 關於“默認收房”問題的回復
根據您的介紹,您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簽訂的合同約定,如購房人未履行收房義務的,則自6月29日起,視為實際交付時間。
根據上述約定,開發商有權主張自2017年6月29日起商品房已實際交付至購房人。
3.2 關於收房後房屋質量責任承擔問題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以上,商品房交房後,開發商仍應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4、目前業主們要求開發商能積極配合解決問題,但是開發商施工推諉拖延不出面,業主們可以通過什麼方式進行維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根據前述規定,如商品房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您可依據上述規定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違約或賠償等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 律師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