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6月10日刊登的《“民法總則”新在啥地方》引起了衆多讀者的興趣。爲此,本期“法治大家談”我們繼續邀請津門法律界人士,對其進行深入“解構”。
孤兒撫養費不見得都由“親人”承擔
天津師範大學民商法教研部副教授 郭明龍
如果一名孤兒的姑姑願擔任其監護人,那撫養費該由誰負擔?我想一般人都會認爲是孩子的姑姑負擔。但結合《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婚姻法》第二十九條,對未成年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主體爲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則是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並未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並未包括承擔撫養費。換言之,根據新出爐的《民法總則》,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孤兒,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之外的人擔任監護人,卻未必需要負擔撫養費。
那麼,撫養費從何而來呢?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從2011年起國家每月向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發放基本生活費,標準按照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這不僅說明我國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完善,孤兒各項權益得到了相應保障,而且也標誌着監護制度與撫養費承擔的適當分離。
訴訟時效延至三年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胡博晨
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而《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將原先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延長至三年,且該期限由“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那麼,新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具有溯及力?目前存在着諸多觀點,衆說紛紜。通常此類問題,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但考慮到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本意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在關於《民法總則》的說明中,也明確表明,此次訴訟時效的延長,是由於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虛擬財產也受保護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 潘曉濱
公民財產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網絡虛擬財產就屬於一類無形財產。現實生活中,網絡賬號、電子郵件、網絡遊戲、Q幣等都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的範疇。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網絡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但長久以來,關於網絡虛擬財產的糾紛不斷出現,法律依據的缺失是造成這些案件難以處理的主要原因。
《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作出規定。儘管該條款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還沒有給出清晰界定,在解決具體的網絡虛擬財產爭議時還不能作爲直接的法律依據,但由於該條款規定在“民事權利”章節的民事權利客體部分,可以作爲網絡虛擬財產設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重要依據,因而具有重要的法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