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年終『雙11』,年中『618』,電商大促中推出的各種優惠讓利活動,讓消費者一邊感嘆『錢包出走』,一邊又甘當『剁手族』。滿600-400、滿366-66……為了搶到最合適的優惠券,不少消費者甚至定鬧鍾給自己提醒。可是,搶到了就真的是你的了嗎?近日,網民陸先生在北方網《消費維權》欄目留言投訴天貓超市,『搶到了優惠券,正常下單後,卻沒辦法用優惠券結算。』
6月9日,陸先生在天貓超市搶到了一張『指定商品滿199-100』的優惠券,有效期為6月9日當天。隨後,陸先生在購物車中添加了價值257.5元的商品(包含快遞費用),優惠後需付款157.5元,所有的信息都填好後,在最後結算的步驟卻被系統提示『同一時間下單人數過多,建議稍後再試』。反復幾次後,陸先生始終沒法完成最後的結算。
考慮到優惠券的有效期較短,陸先生第一時間聯系了天貓客服。客服表示,由於當前購買人數過多,造成了天貓系統異常,工作人員已經在加急處理。可沒等到系統恢復正常,陸先生搶到的優惠券卻先過了期。『系統問題屬於商家自身問題,因為商家的問題導致我的優惠無法使用,理應進行優惠券補發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對於天貓平臺的問題,陸先生表示了不滿,並通過北方網《消費維權》欄目進行了投訴。
因為系統原因造成消費者優惠券無法正常使用,天貓平臺是否該承擔責任呢?『津雲』—前沿新聞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致電諮詢了天貓客服,對方表示,系統問題屬不確定因素,因此造成的消費者無法正常使用優惠券,商家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此,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筱岑律師表示,若因電商系統原因造成優惠券過期無法使用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因此,作為電商系統的提供者,天貓平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賠償的范圍,律師認為應以消費者受到的損失為限,即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價款與使用優惠券後所支付價款的差價,如消費者在搶券過程中支付了費用,所支付的費用也應當在賠償的范圍。( 『津雲』—前沿新聞記者 劉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