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審理、執行、和解48小時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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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北方網 作者: 編輯:張志怡 2017-06-14 13:43:31

內容提要:2017年4月18日上午10時,在靜海法院第十六法庭,審理了一起原告天津友發鴻拓鋼管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天津市靜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一案。

  天津北方網訊:2017年4月18日上午10時,在靜海法院第十六法庭,審理了一起原告天津友發鴻拓鋼管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天津市靜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一案。

靜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王賀起出庭應訴

  原告企業位於靜海區大邱莊鎮,第三人受傷時間是2016年3月,距現在已經一年多,且受傷職工已經回東北老家,開庭前做火車趕來靜海,參加庭審。鑒於本案第三人在靜海無居所的實際困難,合議庭在庭前做了大量准備工作,詳細研究了案卷,並電話與原告、第三人進行溝通,了解企業和第三人對實際工傷情況的態度,以便快審快結,減少訴訟成本,解決職工和企業的實際困難。開庭前因為被告區人力社保局有緊急會議,分管局長不能出庭,合議庭緊急聯系天津市靜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人,闡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對調解解決的重要性,得到了積極回應,並即刻派出該局另一分管局長趕來法庭,代表區人力社保局出庭應訴。

圖右為王賀起

  庭審中,合議庭對區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認真審查,並征求了第三人的意見。合議庭發現,雙方對訴爭的具體行政行為本身沒有多大爭議,原告企業也是源於第三人在事後協調解決爭議的態度不好,纔堅持走完所有法定程序之後,再給予工傷保險賠償。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出庭應訴的副局長積極配合,為案件協商和解作出承諾和努力。原告和第三人對行政機關認真負責、勇於擔當的態度十分滿意。合議庭認為本案協商解決的可能性很大,但唯一欠缺的是原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合議庭考慮的調解條件,原告委托代理人沒有被授權,因此當庭沒有達成和解協議。

第三人劉某某(受工傷職工)及親屬向靜海法院贈送錦旗

  庭審結束後,合議庭立即聯系原告企業,並於轉天,即4月19日上午,由審判長帶領法官助理,直接到原告天津友發鴻拓鋼管制造有限公司上門辦案,把審理情況和爭議焦點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溝通,面對這樣的誠意,代表人當即表示願意配合調解,願意配合法院工作。法官們經過整整一個上午耐心細致的走訪、調查和調解,最後,原告企業當場支付賠償金五萬元,給予了第三人,同時向法院遞交了書面撤訴申請。第三人及其親屬心情也很激動,感激法官們這樣為當事人辦實事的誠意,這樣不辭辛苦的乾勁兒,如此快速的上門協調案件。拿到五萬元錢的劉某某激動的說:『沒有想到會在開庭第二天拿到錢,也從沒想過法院的法官會親自到廠子解決問題,太感謝你們了!謝謝法官,謝謝靜海法院!』

  4月20日,第三人劉某某和其家人把一面寫著『執法公正、心系百姓、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金字錦旗送到第十六法庭,向行政審判庭的法官表示感謝。

  行政訴訟案件適用調解程序的探索與實踐,是結合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實施來推行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能夠最大程度的避免爭議擴大,是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一項便民、惠民,化解行政爭議的舉措,真正做到定紛止爭。這起案件的快速調解結案,節約了司法資源,給當事人減少了訴訟成本,確保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行政審判中的調解,積極發揮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解決矛盾糾紛的作用。不僅僅是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出庭率,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場敢拍板、能拍板、勇擔當,巧妙化解矛盾糾紛,得到行政相對人的肯定和信任,這纔是行政訴訟案結事了的目標追求。(『津雲』—前沿新聞記者 張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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