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棟臣網民: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時間以及可否索賠經濟損失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根據前述規定,結合您所述的情況,在您已經與開發商簽訂協議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時間爲房屋初始登記後180天內的情形下,請您覈實開發商是否已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及截至目前是否已經超過180天,如開發商尚未完成房屋初始登記或初始登記完成至目前尚不滿180天,開發商未協助您完成房屋過戶登記尚不構成違約,您無法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如開發商已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且至目前已超出180天的,您將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違約責任。
2. 關於可否按照其他標準索賠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結合本答覆第一點,在開發商構成逾期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您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並有權在違約金標準過低的情形下請求增加違約金,但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將以您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爲限且您需證明您所遭受實際損失的數額及系由開發商原因導致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 律師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