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發表人:苗彥民 提問時間:2017-05-22 14:39

標題:限購出臺,中介拒絕退還中介費

    本人於3月2日通過天津市億園置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寶業馨苑店與買房簽訂了三方居間合同,本人支付中介費2萬多元,本人積極湊首付,去銀行做貸款預審,合同規定買賣雙方於3月31號去網簽,期間房主去扯房子抵押,4月1日限購政策出臺,房主抵押還沒撤完,我也沒了買房資格,經溝通,房主同意把5萬首付同意退還,中介卻不同意退中介費,態度惡劣,揚言盡管去起訴,他們經歷的多了,不怕。中介沒有提供網簽,貸款等一系列服務,且是政策出臺導致我現在無法繼續購房,中介費不該退嗎?中介提出我們花5萬塊錢去辦理完稅證明,也就是購房資格,且不簽合同協議,我們不想做違法的事兒,拒絕了,中介就說他們給我們想辦法了,使我們不配合,買不了房子使我們的責任。希望有關部門及領導給予幫助協調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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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饋

回復律師:鄧露茸 回復時間:2017-05-28 20:44 是否超時:

尊敬的苗彥民網民: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1. 關於居間費用是否退還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通知》第三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尚未簽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但自行簽訂或者通過房產中介機構簽訂的協議書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經審查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明確約定以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為買賣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從其約定。”

根據前述規定,在您已經與賣房人通過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且前述合同具備了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將被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已成立,您需向中介支付相應的居間報酬

  2. 關於能否通過補繳稅款取得購房資格的問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條第2款規定:“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圍內購買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根據前述規定,中介所述通過辦理完稅憑證取得購房資格的方法,因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可能不具有可行性。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 律師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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