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毛先生: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合同效力的問題
《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爲:(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決定的,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纔可以,本案中,購房已經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夫或妻一方不得私自決定;二、妻子揹着丈夫購買房屋,房屋只有丈夫纔有資格購買,這種情況下,妻子無權代理丈夫辦理購房事宜,未經丈夫追認,對丈夫不發生效力,由妻子承擔責任。此種情形下合同無效。
又第49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如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中介不知道妻子揹着您購房,已經拿出與您相關的證件,如果中介有理由相信是妻子代理您辦理購房事宜,那麼中介有理由相信妻子是有權代理,合同有效。如果中介已經知道購房一事是妻子一人作出的決定,那麼中介屬於惡意,合同無效。
2.關於定金問題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合同有效,那麼您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即使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中介要求再付一萬元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應當返還給您這一方,但是給中介造成的損失,由妻子來承擔。
關於費用花費的真實性,您可以要求中介出具相關花費的票據來證明,以免造成您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 律師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