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發表人:毛先生 提問時間:2017-05-15 21:13

標題:港東新城福居園二手限價房買賣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能幫忙解答我的問題,謝謝!

    妻子揹着丈夫跟中介簽訂了購房合同的意向合同,並交了定金。丈夫2天后發現妻子簽了合同,中介與妻子籤合同時只有妻子的簽字和丈夫的身份證,丈夫也不知情。經與中介溝通,中介說在辦理限價資格時花了1萬多,要扣2萬的費用,丈夫在網上查了一下,這個資格只要是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頂多就是半天的功夫,而且中介連丈夫的信息都不知道,頂多有個身份證號。因爲籤購房合同時妻子也交了定金,妻子並沒有購買限價房的資格,只有丈夫有資格購買,但丈夫和家裏並不同意購買這個地方的房子,而且這個房子是限價房,二手的,沒有房本,中介也知道只有丈夫纔可以購買,妻子不夠資格,但在沒有與丈夫聯繫的情況下就簽定了這個合同,請問這個合同有效麼,可以退回多少定金,謝謝!

反 饋

回覆律師:歷永剛 回覆時間:2017-05-23 04:24 是否超時:

尊敬的毛先生: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合同效力的問題

《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爲:()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決定的,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纔可以,本案中,購房已經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夫或妻一方不得私自決定;二、妻子揹着丈夫購買房屋,房屋只有丈夫纔有資格購買,這種情況下,妻子無權代理丈夫辦理購房事宜,未經丈夫追認,對丈夫不發生效力,由妻子承擔責任。此種情形下合同無效。

又第49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如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中介不知道妻子揹着您購房,已經拿出與您相關的證件,如果中介有理由相信是妻子代理您辦理購房事宜,那麼中介有理由相信妻子是有權代理,合同有效。如果中介已經知道購房一事是妻子一人作出的決定,那麼中介屬於惡意,合同無效。

2.關於定金問題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合同有效,那麼您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即使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中介要求再付一萬元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應當返還給您這一方,但是給中介造成的損失,由妻子來承擔。

關於費用花費的真實性,您可以要求中介出具相關花費的票據來證明,以免造成您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 律師

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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