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
全國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具體改變
適用群體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休假標准
累計工作在1到10年間的休5天;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10天;滿20年的休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以下情況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均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
  (1)帶薪休假工資
  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裡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纔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纔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監管與處罰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